廣西陽朔縣興坪鎮村民莫某,因涉嫌盜竊被陽朔縣公安局刑拘並逮捕,關押在陽朔縣看守所內,去年12月16日,莫某突然被送往陽朔縣人民醫院搶救,次日晚死亡。事後,陽朔縣公安局對外稱,莫某系因自發急症引起病亡。隨後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,補償90萬元“作為死者親屬的死亡補償費、贍養費和精神撫慰金等”。家屬在隨後從醫院拿到的死者病歷中,發現大量疑點,證據顯示,死者生前曾遭受毆打虐待。同時,有公安內部知情人員透露,莫某確系在看守所內受過毒打。(2月24日央視網)
  在過去,有關某人在看守所里被打死的新聞並不少見,比如什麼躲貓貓死、開水死等等。這些離奇死因,到最後似乎都不了了之。好像看守所是一個法外之所,某人在裡面被打死了,經媒體曝光,也就是個賠償了事。至於相關責任人,我們很難看到其會受到法律的相應製裁。
  也正是由於看守所的特殊性,發生在看守所內的離奇死亡依然盛行著。在其他地方,比如公共場所,你打死人了,需要面臨法律的嚴厲製裁。所以在公共場所,打死人的情況並不常見。除非是視法律為無物者,或喪心病狂者,否則普通人是不會動輒就上街行凶的。
  然而,在看守所就不一樣了。你一進看守所,你就成為了“犯人”。“犯人”本就是違反了法律的,對於此類人從某種程度上就可以輕視之,打你是活該,打死你也只能是一時失手。打死“犯人”,也自然不同於打死“正常人”,打死了只是一個賠償而已。
  不過話說回來,“犯人”並無死罪,任何人也無權剝奪他的生命。你將他打死,你就需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。但在一個本該知法守法的場所,卻變成了肆意侵犯他人權利和踐踏法律的場所。事實上,就廣西此次事件而言,若不是你將人打死,屬於正常病亡你又何須賠償,況且還是巨額賠償呢?這巨額賠償的背後,本身就說明有問題,也說明這個人並非自然死亡。
  非正常死亡,給予巨額賠償,這事就可以輕鬆解決了麽?正所謂民不舉官不究,死者家屬如果收下錢財後不舉報,打死也就真的白打死了,打人者也就逃脫了法律的製裁。作為一個執法者,尚且如此對待一個生命的非正常死亡,我們又如何奢望其依法執法和秉公執法?
  在事情發生後,還刻意遮醜,甚至拿納稅人的錢為自己的過錯買單,又如何不是一種讓人髮指的腐敗行為呢?面對這種腐敗,我們更應該進行整治和扼制,還法律一個公正,還他人生命和權利一個公正。
  文/夏餘才  (原標題:看守所內死亡,90萬元補償就可了事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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